(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久五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久五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水来。委托代理人:孙杨、朱宝成,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久五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久五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裕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