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锡祥与周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祥,周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张锡祥。被告:周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祥与被告周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锡祥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张锡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