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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锡祥与周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祥,周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张锡祥。被告:周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祥与被告周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锡祥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张锡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