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怀、李甫、赵德生、李志与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民组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怀,李甫,赵德生,李志,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李怀申请人李甫申请人赵德生申请人李志被申请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民组负责人李普第五村民组组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在承德县高寺台镇政府的征山占地补偿款3335272.00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在承德县高寺台镇政府的征山占地补偿款人民币3,335,27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