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少生与青岛天桥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生,青岛天桥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985号原告王少生,农村居民。被告青岛天桥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光,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生与被告青岛天桥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生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生以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生撤回对被告青岛天桥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少生负担。审 判 员 刘锡平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