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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浩东鼎成钢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宁波浩东鼎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智东。委托代理人:雷秦平。委托代理人:张晨。被告:宁波浩东鼎成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奇程。委托代理人:樊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浩东鼎成钢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通圣航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敏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