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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伊冬文与符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冬文,符发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伊冬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被告:符发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冬文与被告符发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冬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符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冬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冬文撤回对被告符发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伊冬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雄军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