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伊冬文与符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冬文,符发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伊冬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被告:符发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冬文与被告符发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冬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符发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冬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冬文撤回对被告符发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伊冬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雄军代理审判员 刘秀华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