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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东、芦勤与绍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芦勤,绍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勤。委托代理人:陈东,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金钢庙前浙涤厂宿舍*幢***室,系芦勤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2795-8。法定代表人:许薇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建光、赵中涛,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东、芦勤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朝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丽莉、代理审判员潘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东、芦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中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东、芦勤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东、芦勤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东、芦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元,依法减半收取1139.50元,由上诉人陈东、芦勤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潘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