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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张传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传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4民初6951号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苏加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鹏,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坤,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嘉农商行)与被告张传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永嘉农商银行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6300.0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0.05%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止为33667.75元,滞纳金按月计收,最低1元,最高500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暂算至2018年4月13日止为14830.16元,2018年4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产生的息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截止2018年4月13日,前述款项暂合计为104797.98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张传坤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传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丰收贷记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信用额度 50000元 合同相关约定 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分期分摊资金、透支取现及转账款、透支消费款、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4.发卡机构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 透支事实 2013年12月23日首次透支48588元,2015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透支5986元。截止2016年4月13日,透支本金为56300.07元,透支利息为6418.39元。 还款事实 2014年2月8日首次还款49000元,2016年4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0.01元,之后再无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56300.07元 透支滞纳金 2815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为6418.3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6300.07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 备注 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56300.07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56300.07元×5%=2815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浙0324民初6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张传坤名下的牌照号为浙A×××××宝马牌小型轿车。 再查明,原告的原名称为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3月7日变更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300.0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13日已产生利息6418.3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6300.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81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66元,由被告张传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肖月 人民陪审员杨孙文 人民陪审员梁菲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意敏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