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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雷春燕与东莞市创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春燕,东莞市创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春燕,女,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号现代经典花园**座***房。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创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继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完颜,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春燕(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创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之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逾期缴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春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