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周敏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敏培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林曾荣。委托代理人:徐科杰。委托代理人:周正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敏培。再审申请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敏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