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现住渭南市火车站博泰东区7单元501室,居民。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羁押于某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