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现住渭南市火车站博泰东区7单元501室,居民。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羁押于某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