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三贤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8475-6。法定代表人梁先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二七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6023-2。法定代表人李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学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福,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80元(已由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15390元),减半收取15390元,由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