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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庄洪友、郝兴兰与庄克远、姜洪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庄洪友。原告郝兴兰。被告庄克远。被告姜洪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洪友、郝兴兰诉被告庄克远、姜洪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庄克远、姜洪芬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十一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曹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