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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郭伟严诉方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严,方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郭伟严,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湘江村枫溪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7********。委托代理人聂炜、张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平,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花果山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63********。原告郭伟严诉被告方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伟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平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严撤回对被告方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伟严承担。审 判 员  王益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