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红勇与王双碧、黄友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勇,王双碧,黄友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75号原告李红勇,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垣曲县毛家镇朱家村西窑组023号居民,现住运城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区通联装饰材料广场的D区二楼。委托代理人邵佩玲,女,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双碧,男,50,汉族,现住运城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区通联装饰材料广场D区九牧洁具店。委托代理人李英,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畅探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友炳,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区通联装饰材料广场D区福建石材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勇诉被告王双碧、黄友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