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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284号罪犯孙晓,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1个。本院审理期间,孙晓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