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减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284号罪犯孙晓,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1个。本院审理期间,孙晓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晓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