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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与被告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3-1号原告刘国兴(系刘金涛之父)。原告潜继英(系刘金涛之母)。原告黄英(系刘金涛之妻)。原告刘浩明(系刘金涛之子)。原告肖全英(系刘金涛岳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国成。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被告王瑛。被告郭小华(系王瑛之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肖全英诉被告徐军、王瑛、郭小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潜继英、黄英、刘浩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徐军肇事时驾驶的鄂HJL5**号普通小客车,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军肇事时驾驶的鄂HJL5**号普通小客车就地扣押于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先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