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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有武与高少林、芮修金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有武,高少林,芮修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龚有武,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原告同事。被告:高少林,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芮修金,女,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有武诉被告高少林、被告芮修金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