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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狄敢与沈建、沈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敢,沈建,沈燕,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89号原告狄敢。委托代理人易正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被告沈燕。被告殷伟。原告狄敢与被告沈建、沈燕、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敢的委托代理人易正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沈燕、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狄敢诉称,被告沈建与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于同年2月21日前归还,被告沈建表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用,并提供了其与被告沈燕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殷伟签字确认就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给付被告沈建现金5万元,被告沈建出具借条,被告殷伟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沈建催讨无果。因被告沈建与被告沈燕是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伟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逾期利息2700元(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六,从逾期之日暂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支付违约金3万元(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0%,从逾期之日暂计算至2013年4月2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3000元。被告沈建、沈燕、殷伟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原告狄敢与被告沈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沈建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1个月,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用途为夫妻共用。如被告沈建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应从借款之日起每日按照总借款额的万分之六支付原告利息,另每月承担总借款额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殷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承诺保证期限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结清为止。同日,被告沈建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狄敢(出借人)借给沈建(借款人)人民币伍万元整即¥50000元。现金出借方式。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为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殷伟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沈建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尚欠2万元。原告催讨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沈建与被告沈燕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狄敢与被告沈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沈建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沈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借款合同中虽对此有约定,但数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依法调整至上述利率的四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沈建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3000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借条中虽对律师费承担有约定,但原告主张的费用数额超过了《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故本院依据上述一般标准调整至按2044元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沈建与被告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沈建、沈燕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殷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担保,并承诺保证期间至还清借款为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殷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狄敢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沈建、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狄敢律师代理费2044元。三、被告殷伟对被告沈建、沈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狄敢负担643元,被告沈建、沈燕、殷伟共同负担5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建、沈燕、殷伟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裘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