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利、许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张小利,许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利,女,汉族。被执行人许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利、许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20000元,2013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1475元后将余款1852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执行一庭合议庭合议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