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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韦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87号罪犯韦帅,男,199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澄城县刘家洼乡路井村五组。因抢劫罪、盗窃罪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09)澄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八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21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韦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韦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木工分队从事生产加工,在日常改造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安全规程按章操作,注重节约,勤于实践,富于创新,能带领新人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3年3月份,井下发生冒顶事故后急需大量枕木的情况下,该犯主动加班加点,和分队其他服刑人员紧密配合,不怕苦,不怕累,累计加班20余小时,最终按时完成了井下急需大量枕木的繁重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表扬。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30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0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帅在服刑改造��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