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南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肖南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喜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清泉,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南昌。委托代理人聂绍武,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3年11月18日下午2:30时开庭,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裕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代理审判员 吕伟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