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朝文与刘金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朝文,刘改君,张奥博,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张朝文,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刘改君,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张奥博,男,200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申请人刘金梅,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刘金梅的银行存款3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申请人刘金梅在银行无存款,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