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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朝文与刘金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朝文,刘改君,张奥博,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张朝文,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刘改君,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张奥博,男,200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申请人刘金梅,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刘金梅的银行存款3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查询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申请人刘金梅在银行无存款,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