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世举与陈晓勇、段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举,陈晓勇,段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李世举,男,汉族。被告:陈晓勇,男,汉族。被告:段蓓蓓,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举与被告陈晓勇、段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世举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世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世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世举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凌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