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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与项德金、温州欧胜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某某,某某银行双龙支行,温州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银行双龙支行。代表人:厉某某。原审被告:温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原审被告:方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余某某。上诉人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某某银行双龙支行、原审被告温州某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方某某、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黄顺生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项某某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某某某代理审判员  某 某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