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语言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蒋某某,女,出生于1952年4月14日,汉族,安县人,现住安县。被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48年7月29日,汉族,安县人,现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胜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