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凤鸣与沈宏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鸣,沈宏,刘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孙凤鸣。委托代理人陆永胜,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志伟,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宏。被告刘丽萍。本院在受理孙凤鸣诉沈宏、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鸣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宏、刘丽萍位于苏州市姑苏区锦荷街198号4幢1503室房屋一套。张小娟为此提供实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凤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沈宏、刘丽萍位于苏州市姑苏区锦荷街198号4幢1503室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张小娟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7幢1605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