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永水与冯之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水,冯之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韩永水。被告冯之星。原告韩永水诉被告冯之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韩永水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