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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永水与冯之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水,冯之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韩永水。被告冯之星。原告韩永水诉被告冯之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韩永水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