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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永国与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国,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夏永国,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518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陆荣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庆,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4150-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斯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国与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为457.5元,由原告夏永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缪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