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永国与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国,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夏永国,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5182-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陆荣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庆,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4150-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斯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国与被告南京双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永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为457.5元,由原告夏永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缪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