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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廖骏、珠海乐比士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贺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95-3号原告:廖骏,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黄绍军、潘雪,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正,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托代理人:陶文锋,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乐比士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贺正。第三人:陈越雄,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骏诉被告贺正、被告珠海乐比士润滑油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越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骏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05元,由原告廖骏负担。审 判 长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