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9-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束和平、周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束和平;周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91号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7522-0。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宗寿,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和平,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周红,女,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束和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束和平、周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己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