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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重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XX;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法刑初字第003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3年9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重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下旬,被告人李XX经人介绍认识余XX,并于2011年2月18日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XX外出打工。李XX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打工期间,于2011年5月起与卢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3年7月,并生育一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被告人李XX的供述,被害人余XX的陈述,证人卢X、黄XX、徐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李XX1出生证明、暂住信息登记、结婚证、余XX出生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称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梅栋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童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