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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郭保伟与赵松茂,原审被告赵松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保伟,赵松茂,赵松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保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学锋,男,汉族。系郭保伟之弟。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松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松山,男,汉族。系被上诉人赵松茂之兄。委托代理人:杜亚民,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保伟因与被上诉人赵松茂,原审被告赵松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郭保伟于2013年5月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松茂、赵松山连带赔偿其损失:医疗费27859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900元、生活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等共计46659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郭保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保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学锋、宋鹏飞,被上诉人赵松茂的委托代理人杜亚民(同时为原审被告赵松山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赵松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城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陶京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