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振杰与被告承德县金宜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杰,承德县金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于振杰被告承德县金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存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杰诉被告承德县金宜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杰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振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振杰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