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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王路、施里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王路,施里锋,王利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621号原告:周世杰。被告:王路。被告:施里锋。被告:王利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与被告王路、施里锋、王利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世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也未申请司法援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