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邛崃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余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凤兰,余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陶凤兰。委托代理人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玉全。申请执行人陶凤兰与被执行人余玉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凤兰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玉全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凤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37692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陶凤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陶凤兰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7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永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