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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和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熊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熊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仁和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原告熊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原告何某甲、熊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一审判决,本案经本院2009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市中院以(2010)攀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熊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2)川民监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市中院再审;市中院以(2013)攀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袁凯、宋沁、人民陪审员武乐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原告何某甲、熊某某是死者何某乙的父母,被告唐某某是死者何某乙的妻子。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于1997年3月25日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唐某某和何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仁和区**路**号**区**幢**号房屋,取得了东区**村**号房屋的所有权。何某乙在婚前有1辆东风货车,婚后于1998年底已经卖了2.5万元,婚后还有2辆出租车,何某乙死后还有20万元的人身身故险,受益人是唐某某。何某乙生前喜欢集邮,存有大量的邮票,现有的邮票价值约10余万元人民币,二原告现在放弃集邮册。何某乙于2008年5月23日因疾病死亡,没有留下遗嘱。何某乙的遗产被被告唐某某占有,原告是何某乙的父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被告却拒绝对何某乙的遗产进行分割。现诉请:被告分别分给二原告遗产10万元;继承何某乙在东区**村**号房屋的所有权,按份额继承仁和区**路**号**区**幢**号住房内家具家电份额,要求继承卖货车的款项2.5万元、2辆出租车及20万元人身身故险;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只要是法律认定了该二原告继承的就给他们;原一审判决后,该其履行的已经分别支付给二原告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甲、熊某某是死者何某乙的父母,被告唐某某是死者何某乙的妻子。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于1997年3月25日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何某乙于2008年5月23日因疾病死亡,没有留下遗嘱。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于2007年8月15日购买了仁和区**路**号**区**幢**号商品住房1套,该住房内家具、家电价值合计1万元。为购买该房屋,2007年9月6日,被告唐某某向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20万元,贷款还款年限为15年,贷款月利率为4.20‰,并通过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瓜子坪支行代扣贷款本息。截止到2008年5月23日,被告共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12760元。1994年9月15日,攀钢集团房产公司出售给被告唐某某位于东区**村**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所登记的地址)房屋1套,当时唐某某交纳了购房款2947元;2000年7月19日,被告唐某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于1997年11月17日补交了房款9235元。以上两处房屋目前均由被告唐某某占有、使用。2008年5月23日,被告唐某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向阳支行有存款37862.81元。原告何某甲送给何某乙的东风货车在1998年底左右已出售,出售价格为2.5万元。2008年4月,何某乙将其拥有的川D308**号、川D302**号出租车转让,其中川D308**号出租车转让费为4.8万元,川D302**号出租车转让费为3.3万元。何某乙有20万的人身身故险,受益人是被告唐某某,何某乙去世后,该保险赔偿金已由被告领取、支配。被告与何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债务22.5万元,分别为李淑芳3万元、陈竹14万元、吴传明5.5万元。2009年2月28日,攀枝花市金智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仁和区**路**号**区**幢**号住房”市场参考价值36.2万元,该房屋的室内装修参考价值为101737元;估价“东区**村**号房屋住房”市场参考价值4.57万元。本案鉴定费为12760元。现原告诉讼来院。另,二原告原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分得何某乙遗产各5万元。原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将判决所确定的应支付二原告的金额9575.52已全部付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一审案件中借条、(2008)蓬证字第643号公证书、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向阳支行的回执、委托银行代扣个人公积金贷款还款协议、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瓜子坪支行储蓄存款折、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乙的户口簿、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商品房购房发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费收据、装修记录、优惠住房售购协议、房改成本价售购协议书、攀枝花市红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机动车转让协议、何某乙与唐某某婚姻登记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原告及被告均是何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有依法继承何某乙遗产的权利。何某乙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被告唐某某占有、使用的仁和区**路**号**区**幢**号房屋是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市场价值、室内装修以及家具家电价值中扣除2008年5月23日后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剩余的286497元(36.2万元+101737元+1万元-20万元+12760元),是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2、东区**村**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系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婚后取得的,但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结婚前,被告唐某某交纳了2947元的购房款,其相应部分的产权是被告唐某某的婚前财产,其余部分是被告唐某某与何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相应的价值为34644.52元(45700元×9235元/(2947元+9235元)]。3、2008年5月23日,被告唐某某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向阳支行有存款37862.81元。对于川D308**号、川D302**号出租车的转让费。按被告的陈述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性支出,原告对此没有明确提出异议,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笔车辆转让费还有剩余,故出租车转让费不计入何某乙遗产范围内。关于东风货车的问题。该车在1998年底左右已出售,出售金额为2.5万元,而何某乙在2008年5月去世,有将近10年的时间,原告没有举证证实该售车款2.5万元在何某乙去世后仍存在,故该部分不计入何某乙遗产范围内。关于何某乙人身身故险20万元的问题。庭审中,二原告认可保险受益人是被告“唐某某”,被告对该笔保险赔偿款进行领取、使用等均合理合法,故该部分不计入何某乙遗产范围内。被告所称夫妻共同债务中,二原告对李淑芳3万元、陈竹14万元、吴传明5.5万元,合计22.5万元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另陈述的与何某乙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向张贤云借款6万元,该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被告唐某某和吴琼仙,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该借条系其与何某乙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向其姐姐唐艳红借款2万元,向其母亲吴琼仙借款5.3万元,向其姨吴学璋借款10万元,因三人均与被告有亲属关系,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确定借条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被告占有的与何某乙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为:359004.33元(286497元+37862.81元+34644.52元),其中一半为何某乙的遗产,为179502.17元(359004.33元÷2),扣除何某乙应承担的债务112500元(22.5万元÷2),何某乙剩余遗产为67002.17元(179502.17元-112500元),予以分配。原告熊某某虽举证证实其身体不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且二原告均有相应的退休工资,故何某乙遗产应由二原告和被告均分,为22334.06元(67002.17元÷3)。被告是遗产的占有人,应该将二原告应继承的何某乙的遗产部分支付给二原告;扣除被告之前已支付的9575.52元,被告还应分别支付二原告各12758.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分别支付原告何某甲、熊某某各12758.54元。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熊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何某甲、熊某某各负担1741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818元;本案的鉴定费12760元,由原告何某甲、熊某某各负担5167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2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袁凯审 判 员  宋沁人民陪审员  武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