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万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万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186号申请人: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祥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元,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万华,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小康,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渝长劳仲案字(2013)第608-2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孟 琼代理审判员 陈 娅 梅代理审判员 罗 太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维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