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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岩创发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创发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谷音。委托代理人:沈财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岩创发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法。委托代理人:罗良杰。上诉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重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