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小龙与盛水深、秦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龙,盛水深,秦杏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490号原告:董小龙,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告:盛水深,女,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秦杏花,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龙诉被告盛水深、秦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果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