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付与被告宋斌、华日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付,宋斌,华日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张克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安华,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斌,男,汉族,40岁左右。被告华日红,男,汉族,40岁左右。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克付与被告宋斌、华日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付及委托代理人余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二被告承包息县仁达花园小区工程,我等六人为其印红砖计工钱13000元整,经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拒绝给付,无奈至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工钱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克付等人在2012年为被告宋斌、华日红的承包息县仁达花园小区工程印红砖,计工钱共13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总是拒绝给付,无奈至极,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劳动报酬款共计13000元整,同时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克付等人为被告宋斌、华日红承包的仁达花园小区工程装卸建筑材料(红砖),是凭辛劳的汗水换来的,原告为被告出具了领条,产生了劳务合同之债。而二被告在领条上签名却不付款,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债务被告应当清偿,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宋斌、华日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克付劳务费13000元整,并支付从2013年7月24日诉讼之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至履行终结止。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秀审 判 员 李振环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