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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军政与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政,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政,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王军政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XX军主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佳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