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201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隆回县桃洪镇老外贸局的巷子里以每小包100元钱的价格,将2小包海洛因(重约0.2克)卖给吸毒人员阳某,肖某某得赃款200元。2013年9月24日20时许,肖某某在隆回县桃洪镇老外贸局的巷子里贩卖海洛因时,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肖某某的身上搜查到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2小包,净重0.18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肖某某身上搜缴的0.18克白色粉末中检验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阳某的证言;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隆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中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审 判 员 谭显桃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春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