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圣龙、徐雅丽诉骆凤兰、王海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龙,徐雅丽,骆凤兰,王海青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张圣龙,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马家洼村。原告:徐雅丽,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马家洼村。被告:骆凤兰,女,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马家洼村。被告:王海青,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苏家洼镇马家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龙、徐雅丽诉被告骆凤兰、王海青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龙、徐雅丽于2014年5月6日以相关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圣龙、徐雅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圣龙、徐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圣龙、徐雅丽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