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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破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破字第53号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大田洋红星龙门工业区3号。法定代表人:顾季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根据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安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深安汇审字[2013]第282号审计报告记载,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缺乏,财产变现较为困难,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符合债务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条件。申请人于2013年6月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