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株洲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