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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复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张晓芳与申请执行人俞正清及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芳,俞正清,杨行明,钱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复字第73号申请复议人张晓芳。申请执行人俞正清。被执行人杨行明。被执行人钱世跃。申请复议人张晓芳因申请执行人俞正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张晓芳、俞正清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沈 通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陈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