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0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430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二十层2003-2005单元,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板桥南巷7号北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洁云。委托代理人祝圣武。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楼D102E。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