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201号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30300051/21767488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华一银行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