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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201号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30300051/21767488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华一银行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某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