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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千民初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海军、姚亚珍与胡宏伟、柯彩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姚亚珍,胡宏伟,柯彩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陈海军。原告姚亚珍。委托代理人陈海军(系姚亚珍之丈夫)。委托代理人金花,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宏伟。被告柯彩霞。原告陈海军、姚亚珍与被告胡宏伟、柯彩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1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军(第一次开庭到庭)、姚亚珍(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花(第二次开庭到庭)、被告胡宏伟、柯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军、姚亚珍共同诉称:原、被告均系昆山市千灯镇XX花园X号楼业主。原告住XX室,与XX室住户为一家人,原告购房时经过物业同意将XX室、XX室打通为一家。二被告系楼下XX室住户,其将楼下雨水管道私自改动。2012年9月7日突降暴雨,因雨水管道来不及排水,大量雨水从楼下雨水管道上漫到楼上XX室,通过XX室、XX室接口处流入XX室,且因XX室排水管与XX室排水管连在一起,雨水亦通过排水管道上漫到XX室。XX室房屋因雨水浸入,导致原告装修好的地板、家具等遭到雨水浸泡,严重受损。经原告调查,二被告在装修时擅自改动雨水排水系统,将雨水管道口径由粗变细,系导致雨水倒灌的原因。原告就赔偿问题多次与二被告交涉,但二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将雨水管道回复原状;2、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659.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要求二被告将雨水管道回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宏伟、柯彩霞共同辩称:我方认可2012年9月7日雨水倒灌进原告XX室的事实,认可雨水倒灌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为5659.5元,但我方认为原告损失与我方无关。原告将污水管道擅自连接到雨水管道,致使污水流到我方的阳台上,导致我家居住环境严重污染,侵害了我们的权益。依据《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住宅使用说明书》、《华强阳光XX花园交房手册》的规定,原告违反规定擅自将污水管道连接到雨水管道,系造成雨水倒灌的主要原因,且我们将雨水管道加长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其次,原告庭审中陈述雨水管道弯头处发现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堵塞也是造成雨水倒灌进原告家的原因。再次,雨水管进出口应当安装漏网,如果没有安装漏网或者漏网被人拿走,也应该是开发商或者是拿走漏网的人的责任。故造成雨水倒灌进XX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没有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反而要作为受害者的我们赔偿,这显然不公平,并且原告直到现在仍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总之,我方认为原告私自将排污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系造成雨水倒灌的主要原因,原告损失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昆山市千灯镇XX花园X号楼业主。原告住XX室,与XX室业主(业主姚天生、陶宝英,为原告姚亚珍父母,已另案起诉)系一家人,XX室、XX室经打通连为一体,二被告系楼下XX室住户。XX室业主将排污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可能存在其他住户也将排污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的问题),其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流入楼下二被告房屋的阳台上,导致被告居住环境受到污染,给被告生活造成较大不便。为解决污水排放问题,二被告将雨水管道加长、变细后直接接入到地下。2012年9月7日突降暴雨,因雨水管道来不及排水,大量雨水从楼下雨水管道上漫进楼上XX室的排污管道,进而浸入XX室,再通过XX室、XX室接口处流入XX室,且因XX室排污管道与XX室排污管道连在一起,雨水亦通过XX室的排污管道上漫到XX室。XX室房屋因雨水浸入,导致原告装修好的地板、家具等遭到雨水浸泡,严重受损。当日,被告前往原告家中查看雨水倒灌及损失情况,原告即与被告协商过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就赔偿问题又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而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关于原告因雨水倒灌导致的财产损失,原、被告双方庭审中一致确认为5659.5元。二被告主张原告损失系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与二被告无关。庭审中,原告陈述将排污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的原因:因开放商房屋设计不合理,XX室阳台上没有设计排污管道,为解决污水排水问题,该幢楼大部分业主装修都是将排污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原告陈述通过雨水管道排污的并非XX室一家,其他住户也存在将排污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的问题,二被告表示不排除其他住户亦存在将排污管道到接入到雨水管道的问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室财产损坏照片、XX室被浸泡图示、雨水管道被改动照片、被告提供的天气数据下载照片、被告阳台污染照片、雨水井盖照片、污水井盖照片、排污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照片、《住宅使用说明书》、《消防手册》、《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擅自将雨水管道加长、变细,因突降暴雨,雨水管道来不及排水,导致大量雨水从楼下雨水管道上漫到XX室,再浸入XX室,将原告的室内地板、家具等浸泡损坏,故而二被告擅自将雨水管道加长、变细的行为系导致雨水倒灌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在楼上污水流入其阳台导致其居住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与物业等部门沟通,妥善解决问题,或者找管道修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但二被告未采取以上合理措施,而是采取私自改动雨水管道的措施解决污水排放问题,结果导致雨水倒灌进XX室,系造成原告财产损坏的直接原因,故本院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损失具有过错,二被告主张原告损失与其无关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异物在雨水管道处堵塞,且管道处没有安装漏网,故雨水倒灌有其他人的责任。本院认为,如二被告不对雨水管道擅自改动,不会产生异物堵塞的问题,一般也不会产生雨水倒灌问题,故不能排除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关于XX室将排污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的问题,XX室业主陈述系开放商设计不合理,XX室为了生活方便将排污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原告也表示自身也存在过错。本院认为,XX室将污水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虽不排除其他住户也存在通过雨水管道排污的问题,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直接导致了二被告居住环境受到污染,且XX室业主将排污管道接入到雨水管道,雨水上漫后通过XX室的污水管道倒灌进原告房屋,也是产生原告损失的原因之一。另外,原告将XX室与XX室打通,雨水通过XX室浸入到XX室,也系导致原告XX室财产受损的原因之一。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效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确定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5%的赔偿责任,XX室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5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经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损失共计5659.5元,按照二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35%的赔偿责任比例计算,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80.83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不要求XX室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系原告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次纠纷,不仅导致原告产生财产损失,且原告因涉诉原因始终未能及时装修,给原告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故二被告理应及时予以赔偿。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积极协商,加强与物业等部门的沟通,争取早日解决相邻关系中发生的问题,唯如此,双方才能构建起和睦、融洽、文明、和谐的相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宏伟、柯彩霞赔偿原告陈海军、姚亚珍财产损失共计1980.8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海军、姚亚珍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海军、姚亚珍负担45元,被告胡宏伟、柯彩霞负担2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佳平附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注公众号“”